真理只有一个(1/2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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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人们讨论宗教问题时,经常听到这样的一种说 法:没有人有权判定他人信仰的是与非。他们认为宗教信仰是私人问题,别人无权对他人的信仰说三道四。在人类历史长河中,人们根据自己认定的“绝对真理”与 衍生与此的法律和伦理,建立起不同的社会形态;然后,或依据至高无上的(上帝)之命,或依赖人的天生特质(人们根据这些特质确定善恶标准),产生出人们所 遵从的社会习俗(或宗教仪式)。在一定范围内,人们能认识到某些事物是善的,某些事物是恶的。例如,在正常情况下,在不受外界干扰时,人们都会认为粪便和 尿液是脏的。同样,人们也会认识到某些行为例如偷盗、杀人、说谎等,是恶劣的品德,而真理、真诚、荣誉是高尚的美德。所有的人,都具有这种明善恶、辨美丑 的天生特质。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,人的这种认知能力是有限的。

如 果有人认为,人们无权判定他人的信仰或行为的对错,那么,他自己已经在自相矛盾之中了。要是有人对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:杀害婴儿或者自杀的行为是对是错, 可否接受时,很自然,他得到的回答将是否定的。但是,如果我们调查研究某些社会的习俗,例如在中美洲,我们会发现那里曾经存在一种宗教习俗,他们杀死婴 儿,作为给神的献祭;时至今日,印度教教条鼓励妻子在丈夫死后自杀,为夫殉葬。在某种意义上,如果他们真的认为宗教是个人的事,别人没有权力干涉或评判, 那么,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,溺婴、自杀的行为是对的,是可以接受的,他人无权判定他们是对是错。

如 果我们把这样的判定是非的标准应用于个人行为习惯,那么,我们将看到的结果是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观,不管这个概念建立在宗教、法律、文化的基础 上,还是建立在个人习惯的基础上。有人会认为通奸是可以接受的行为,而另外一人则会认为通奸是不可接受的行为;有人会认为吸食毒品是许可的,因为他的观念 是自己的身体自己做主,而另外一人则会认为吸毒是犯罪行为……谁也不能评定孰是孰非,孰对孰错,每一个人都会坚信自己的道德标准是对的,他们都会按照他们 认为“正确”的行为准则处理与他人的关系。

如 果我们在社会上执行这样的行为准则,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处在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中。在这样的社会里即不可能建立法律,也不可能执行法律。因为法律是在界定了 善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。如果人们都接受某些真理,并把这些真理应用于立法中,那么,在一定范围内,这种观点是应该是正确的。因为之前我们已经声明,人类 天生有一特质,那就是在有限的范围内,人类有辨别真理谬误的能力。但是就像我们透过历史所看到的那样,人类的这一特质随着环境、心理、或者宗教因素的改变 而发生改变。曾经认为是邪恶的、不道德的观念,现在认为是合理的、可以接受的。某些与人类本性相悖的事物却成了人类得救的关键。这种情况在民主社会里表现 得尤为明显,因为民主社会的法律是在尊重绝大多数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。我们看到曾被认为是荒谬绝伦、不道德的事物,现在被人们广泛接受。当人们广泛认同 了一些行为习惯时,如果还有人坚持与这些认同的行为习惯相反的立场,那么他们往往被认为是社会的弃儿。

因 为这个原因,人们总是不能生活在与自己的是非观相一致的立法环境中。即使在拥有同一宗教的社会里,尽管他们信仰同一宗教,有相同的价值观,但由于政治与宗 教分离,在这样的社会里,人们对于是非观的界定,存在着巨大的分歧。在法国认为是合法性生活的年龄,在美国在这一年龄进行性生活却犯的是强奸罪。在某些国 家堕胎是合法的,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堕胎就是犯罪;在一些国家,同性恋被认为是成合法的,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却是大罪。

所 以,对每个人来说,现在如果我们说真理是绝对的,真理不是相对的,那么我们面临下面这样一个问题:使真理表现为真理的道德准则是什么,谁有权力决定他们的 标准?在社会上,人们应该执行什么样的法律?法律是由到达“法律启蒙”水准的律师和法官决定吗?或者法律由个人或为国家利益而行使决定权的政治家和通过自 己的思考认识宇宙真理的哲人们决定的?一如我们在过去的所见所闻, 人类为了避免灾难,就像今天人们所看到的许多疾病,人类必须处理这些问题。只有分辨是非和真理谬误的人才有权决定我们的命运,这位决定者知道我们人类需要什么,这位决定者就是伟大的真主。是真主造化了人类,是真主创造了公正,只有真主是完美的,只有真主是没有任何缺点。

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就是要解决信仰的问题,同时要解决人的道德和行为方面的问题。但重要的是要解决信仰真主的问题。这一问题将要在下面的文章中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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